內容最後更新日期: 2025 年 5 月 16 日
勞動部針對聘用外籍家庭看護工的雇主,若符合經濟弱勢雇主補助條件,提供外籍勞工薪資補助。申請期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。勞雇雙方需簽訂勞動契約,並約定每月薪資達新臺幣2萬元以上,根據雇主的經濟狀況,將提供每月1500元或3000元的補助金。補助期限最短為4個月,最長可達3年。符合條件的一般雇主需在112年1月3日前提出申請;經濟弱勢雇主則需在114年8月11日前提出申請,否則將失去申請資格。
陳小姐以月薪2萬元聘僱阿妮照顧長輩,陳小姐是經濟弱勢雇主,是否符合補助資格?申請薪資補助時間為何?
陳小姐以月薪2萬元聘僱阿妮且為經濟弱勢雇主補助資格(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),應於114年8月9日前提出申請
❶.薪資補助,申請及核發對象為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
❷.每月補助3,000元為上限,期間3年為上限,最高補助10萬8,000元
❸.雇主可以自行或委託代理人、仲介公司申請
檢附文件:
⭕申請書(申請人為雇主本人)
⭕雇主本人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
⭕勞動契約影本(每月薪資須達2萬元以上)如有附約,請註明調薪起始日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