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廠工
A:就業服務法第56條: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行蹤不明時,必須通報主管機關。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且失去聯繫之情事,雇主應於3日內委託仲介公司通報逃逸,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、警察機關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且聯絡國外家人,並等3個月後申請遞補名額。
A:須雙方同意才能辦理,由舊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轉出,辦理廢止聘僱許可手續後,再由新雇主申請承接,如轉出期限到,須強制離境。
A:先請翻譯老師了解工作問題,如違反公司規定,先開立警告單,有外籍移工屢勸不聽則終止勞動契約辦理解約,遞補新人。
A:外籍移工應於回國前,與雇主協商來回機票之費用由誰給付,並明訂於勞動契約中,依勞動契約辦理;但有關行蹤不明之外籍移工於返國時之機票費依規定,應依序由非法容留、聘僱或媒介外籍移工從事工作者、遣送事由可規責之雇主、被遣送之外籍移工等相關人事負擔。
A: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自111年1月1日起調升為25,250元,因此,自該生效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,各單位申報所得時,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37,875元(基本工資之1.5倍)者,應扣繳18%稅額;未超過37,875元者,則應扣繳6%稅額。
若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,屬境內居住個人,雇主給付一般薪資,可由該勞工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規定扣繳稅款,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%,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。
關於看護
A:建議將被照顧者生活作息及吃藥時間記錄下來,請翻譯老師說明並請外籍移工操寫筆記或透過翻譯軟體。雇主在一旁指導,必要時再示範一次,直到完全學會,就可放手讓她做,並鼓勵提問。
A:外籍移工常用湯池或叉子,用餐不太會用筷子!因風俗民情不太一樣,印尼有齋戒月期間日間不進食是正常現象,回教是不吃豬肉,請勿強迫;菲律賓外勞假日希望到教堂做禮拜,如需休假要事先溝通。
A:外籍移工剛來台灣,請讓外勞打電話跟家人報平安,之後如需申請辦理手機的號碼,必須等居留證約45天核發才能購買或者也可以到便利商店買國際電話卡。
A:附近銀行如有西聯匯款(京城.國泰世華.大眾) ,只需帶護照及居留證就可匯款,便利商店也有i-bon!
A:外籍移工如初次來台,可透過學習語言書或看電視,一開始溝通請儘量用單字
A:證件須交付外籍移工,如外籍移工怕遺失委託雇主保管,需簽代保管同意書,如要拿回,雇主不得拒絕(罰則6萬元~30萬元)
A:如遇到外籍移工失聯,須立即告知仲介並通報相關單位(勞動部、警政單位、勞工局),一旦查獲立即遣返
A:可將外籍移工做釋出,後續申請遞補函,或重開巴氏量表。
A:外籍移工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須報稅。